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一、施工項目完工驗收概念
《規范》第16.1.1條規定:“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的交工主體應是承包人,驗收主體應是發包人。”
完工驗收是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國建設工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設工程就有項目管理,完工驗收又是項目管理的緊張內容和閉幕階段的緊張工作。執行完工驗收制度,是周全考核建設工程,檢查工程是否吻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工程質量是否吻合驗收標準,能否交付使用、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的緊張環節。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所有建設工程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施工完畢,具備規定的完工驗收條件,都要組織完工驗收。完工驗收詳細又分為施工項目完工驗收和建設項目完工驗收兩個不同的驗收主體和驗收階段。《規范》對完工驗收階段管理的交工主體和驗收主體進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項目完工驗收,且是建設項目完工驗收的第一階段。沒有經過施工項目完工驗收,建設項目完工驗收就沒有具備最基本的條件。
1.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的定義
《規范》對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的術語,解|建設工程教育網|建筑站|釋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項目悉數義務,經檢驗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過程”。在完工驗收過程中,規范市場主體雙方的舉動是需要的,對依法履行完工驗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的客體,應是設計文件規定、施工合同約定的特定工程對象。施工項目完工驗收客體具有強烈的針對性、可變性、專業性和體系性。
(1)針對性,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項目,而不是其他項目,承包人必須對施工合同承諾的項目目標負責到底,切實增強項目管理。
(2)可變性,即承包人的施工項目是單件的、可變的,一樣平常不會重復,承包人按承包的項目,無論是單位工程、單項工程或其他工程,建成后都要依法履行交工手續。
(3)專業性,即建設工程的專業特點不同,如工業建筑的、民用建筑的、設備安裝的、道路橋梁的等,在交付完工驗收時,采用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也不盡雷同。
(4)體系性,即建設工程無論規模大小,造價高低,“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其完工驗收都是體系性的驗收,而不是局部的、個別的、主觀的要求。
2.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的溝通
施工項目完工驗收,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承包人履約建成后交付完工驗收的一個過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進行了自檢,并經工程監理機構組織了完工預驗收,由發包人組織有關單位履行正式驗收程序后,承發包雙方辦理的工程交接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完畢,承包人交工,發包人驗收,是工|建設工程教育網|建筑站|程項目管理閉幕階段,承上啟下,順理成章的工作溝通。完工驗收目標,是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工期和雙方達成的施工進度計劃決定的,包括雙方約定的中心交工工程的范圍和完工時間。凡是達到完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由承包人發出聯系的書面關照,并附工程完工報驗單和工程完工報告致發包人。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正式關照后,應在法律、行政法規和約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完工驗收。若在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不進行完工驗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見,應視為承包人遞交的工程完工報告被認可。
二、施工項目完工驗收規定
《規范》第16.1.2條規定:“完工驗收的施工項目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完工驗收條件。”
《規范》所指“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完工驗收條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等強制性規定條目,承包人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實行,不得無故違規、違約。1.必須吻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完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吻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備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完工條件。”還規定:“建筑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須吻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完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完工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完工驗收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備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部令第15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完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頓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完工驗收報告。”還規定:“單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悉數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悉數管理責任。”
3.必須吻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曩昔實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了國際上一些通暢的做法,重新修訂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協議書”、“通用條目”、“專用條目”三部分構成,在完工驗收條件中增長了中心交工工程的范圍。完工時間和驗收程序等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中一旦約定了完工驗收的詳細內容或事項,在履行施工合同時即具有強制性。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工程交付完工驗收時,必須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實行,不得違約。違約答允擔違約的經濟責任。
三、施工項目完工驗收管理
《規范》第16.1.3條規定:“完工驗收階段管理應按下列程序依次進行:
1.完工驗收預備。
2.編制完工驗收計劃。
3.組織現場驗收。
4.進行完工結算。
5.移交完工資料。
6.辦理交工手續。
施工項目進入完工驗收階段,是一項復雜而過細的工作,承發包雙方和工程監理機構應加|建設工程教育網|建筑站|強配合和諧,按完工驗收管理程序依次進行。鑒于完工驗收階段是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從完工驗收預備開始,到辦理交工手續閉幕,是一個漸進、有序的過程。完工驗收階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特別很是緊張,承包人應從交工的主觀愿望出發,做好完工驗收管理程序中各項基礎工作,為交付完工驗收創造條件;監理機構應組織對完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質量的周全檢查,進行工程完工預驗收,對可否組織正式完工驗收提出明確的意見;發包人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組織進行工程完工驗收和完工結算的審查。按照和諧同等的程序開展各方面工作,對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完工驗收十分有利。
完工驗收階段管理的一樣平常程序性工作:
1.完工驗收預備
由承包人所屬項目經理部詳細操作實施,搞好施工現場的自檢,建立完備的工程質量記錄,收集、匯總工程技術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扎踏實實做好完工驗收前的各項完工收尾及管理基礎工作。
2.編制完工驗收計劃
項目經理部負責編制工程交付完工驗收的收尾計劃(含中心交工工程的范圍和完工時間),并納入企業施工生產計劃實行和管理,項目經理部按計劃竣工并經自檢合格的施工項目應填寫工程完工報告和完工報驗單,提交工程監理機構簽署審查意見。
3.組織現場驗收
首先由工程監理機構依據施工圖紙、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對工程進行完工預驗收,提出工程完工驗收評估報告。最終由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完工報告進行審定,決定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正式完工驗收的事宜。
4.進行完工結算工程完工結算要與完工驗收工作同步進行。承包人編制的完工結算,應通過監理機構審核后正式向發包人遞交工程完工結算報告及完備的結算資料,承發包雙方依據合同和資料,調增、調減后最終確定工程結算價款。
5.移交完工資料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的工程完工資料應齊全、完備、正確,吻合國|建設工程教育網|建筑站|家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頓規范的有關規定。移交的完工資料標識、編目、組卷、書寫應吻合科技檔案管理質量的要求。
6.辦理交工手續
工程已正式組織完工驗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其他有關單位已在工程完工驗收報告上簽認,工程完工結算辦完,承包人應與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辦完交工手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撤離施工現場,解除悉數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