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案件回放】車老師是一名農夫工,他在王老師擔任項目經理的某工地工作。項目竣工后他多次向王老師討要拖欠的勞務費,王老師卻以本身只是項目經理為由推諉責任。無奈之下,車老師將王老師訴至法院,要求付出拖欠的工資款5.6萬元。王老師辯稱,本身只是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車老師應向承包單位索要勞務費。為此,王老師還提交了承包單位任命其擔任項目經理的文件。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王老師雖然提交了承包單位的任命書,但其是項目的現實承包人,與承包單位名為“任命”,實為“掛靠”關系,除證人證實外,也自認已經向承包單位交納了質保金。現車老師所帶領的施工隊現實已完成了項目的相干工作,王老師理應向其付出勞務費。最終法院判決王老師向車老師付出悉數的拖欠款項。
【律師評析】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路建筑工程施工中基于“掛靠”關系承攬到施工項目,聘用施工隊完成,完工后拒付工資報酬引起的勞動糾紛。
一、什么是建筑業的掛靠?
就建筑業而言,“掛靠”是通過“借照”實現對外承接工程的舉動。詳細講,被掛靠企業許可其他企業或天然人使用本身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運動。在掛靠舉動中,一樣平常是掛靠方行使的是有天資企業的天資、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支出的是向被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王老師雖然名義上是項目經理,但其卻向承包單位交納了質保金,這個質保金其實就是一種向現實承包單位付出的變相的管理費,再加上證人證言,因此法院認定王老師與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名為“任命”,實為“掛靠”關系。
二、因掛靠關系簽訂施工合同的舉動無效。
《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天資等級允許的營業范圍或者以任何情勢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情勢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小我使用本企業的天資證書、業務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詮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天資的現實施工人借用有天資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舉動無效。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樣平常都認定為無效。
三、如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王老師有任務付出勞務費,也有權利要求發包人付出工程價款。
本案涉及兩層關系,一是王老師與車老師的勞務合同關系,二是王老師與承包單位的掛靠關系。本案審理的是王老師是否應付出車老師的勞務費題目。法院依據事實已經認定了車老師與王老師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且保質保量完成了相干工作,故判決王老師向其付出響應勞務費。
作為掛靠單位、現實承包人王老師主張的工程款,假如項目經完工驗收合格,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詮釋》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完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付出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撐”之規定,要求發包人付出工程價款,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王老師承擔責任。